福建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团的组织首先要把自身建设好。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团支部要先进行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范围、条件 第四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 党组织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员经“推优”发展的应占90%以上,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团内生活和社会生活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保证“推优”质量。凡是获县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团员,可相对缩短考察期。 第三章 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七条 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要以各种业余党校、业余团校为阵地,坚持学马列、学党章活动。 对团员的思想教育要立足团员思想实际,着重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扩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团员学习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学马列、学党章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要使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取得实效。 第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中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情况。 第十条 党团组织都要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 团支部对团员青年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逐个登记造册。注意发展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在团内生活中的作用,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培养、考察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程序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格式附后),经上级团委审核后,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二条 团的支部书记由上级团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基层团委书记原则上要求是党员,个别不是党员的,要作为“推优”重点向上级团委了解情况,掌握标准,直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高等院校中的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学生会委员由校团委了解情况、掌握标准,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收到团组织的推荐材料后应及时加以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列入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入党。对未被列入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团组织要继续加以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对象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学校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或学校所在党、团组织。新的单位党、团组织必须接收。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识。县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各种正常的“推优”工作制度,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和同级团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布置工作。县及其县下党委可聘请党员团委书记作为同级党委兼职组织员或组织干事,具体落实发展青年党员和“推优”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试行。
福建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团的组织首先要把自身建设好。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团支部要先进行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范围、条件 第四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 党组织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员经“推优”发展的应占90%以上,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团内生活和社会生活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保证“推优”质量。凡是获县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团员,可相对缩短考察期。
第三章 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七条 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要以各种业余党校、业余团校为阵地,坚持学马列、学党章活动。 对团员的思想教育要立足团员思想实际,着重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扩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团员学习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学马列、学党章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要使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取得实效。 第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中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情况。 第十条 党团组织都要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 团支部对团员青年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逐个登记造册。注意发展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在团内生活中的作用,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培养、考察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程序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格式附后),经上级团委审核后,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二条 团的支部书记由上级团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基层团委书记原则上要求是党员,个别不是党员的,要作为“推优”重点向上级团委了解情况,掌握标准,直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高等院校中的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学生会委员由校团委了解情况、掌握标准,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收到团组织的推荐材料后应及时加以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列入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入党。对未被列入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团组织要继续加以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对象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学校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或学校所在党、团组织。新的单位党、团组织必须接收。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识。县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各种正常的“推优”工作制度,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和同级团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布置工作。县及其县下党委可聘请党员团委书记作为同级党委兼职组织员或组织干事,具体落实发展青年党员和“推优”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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