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通知) 闽委组通[2004]31号 关于简化在本省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减少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中间环节,使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简化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在本省范围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的分党委),可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2、 需转去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或由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转入本省各党组织的,仍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指定党性强、工作认真的同学负责,并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各级党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统一印制发放。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处)公章。在鉴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真伪和有效期限,审查有关材料。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禁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弄虚作假,发现此类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进行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防止遗失,到了新的单位,要及时接上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在新单位的党组织内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按党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4年5月23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通知)
闽委组通[2004]31号
关于简化在本省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减少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中间环节,使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简化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在本省范围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的分党委),可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2、 需转去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或由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转入本省各党组织的,仍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指定党性强、工作认真的同学负责,并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各级党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统一印制发放。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处)公章。在鉴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真伪和有效期限,审查有关材料。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禁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弄虚作假,发现此类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进行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防止遗失,到了新的单位,要及时接上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在新单位的党组织内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按党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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